当前位置: 首页
>> 检务公开 >> 检察知识
全站搜索:

新“捕蛇者说”:恢复性司法让我拿到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8年08月08日   浏览次数:

  近日,武义县王宅镇村民梅某某向同村和附近村民发放数十份《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并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知识后,因犯罪情节轻微并真诚悔罪,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他自己也没有想到,经历了三次意外,恢复性司法让他有惊无险地避免了一场“牢狱之灾”,梅某某不禁感叹:“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

  1.意外之一:“虾网”里竟出现水蛇!

  今年7月26日晚,梅某某在自家水塘里收“虾网”时,发现捕捞上来的除鱼虾外,还有十余条黑红花纹相间的野生水蛇。梅某某担心水塘里留有水蛇会吞食鱼虾,又想水蛇能卖钱,便于次日晚再次到该水塘投网,又网到水蛇七八条。

 

 

  2.意外之二:涉嫌非法狩猎罪!

  7月28日早,梅某某将头两天捕获的20条水蛇放在武义县星光菜场贩卖,结果被例行检查的武义县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发现。因涉嫌贩卖野生保护动物,民警依法扣押了梅某某的捕蛇、贩蛇工具及在售的野生水蛇。经司法鉴定,梅某某捕获的野生水蛇,均为赤练华游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讯问中,梅某某承认了自己抓捕并贩卖野生保护动物的事实。根据法律,梅某某在禁狩期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

 

 

  3.意外之三: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

  公安机关于9月30日向武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梅某某的行为虽已构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决定对该案进行修复性司法处理。梅某某归案后接受了法律教育,并在检察院要求下积极向村民发放《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综合梅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2017年11月15日,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非法狩猎罪的梅某某宣告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书。

 

 

  据了解,武义县检察院今年以来积极尝试恢复性司法,将恢复性司法、绿色司法理念运用于未成年犯罪、生态领域犯罪、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犯罪,制订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对拟作相对不起诉的上述犯罪嫌疑人发出“社会服务令”,责令其参与修复性、补偿性的社会服务,纠正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善治,社会反映良好。

 

 

 

  检察官提醒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