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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流动人口犯罪特点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1日   浏览次数:

  一、流动人口及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

  流动人口的内涵非常丰富,涉及到人口流动时间、地域、方向、户籍等因素,其含义因学科的不同而侧重点不同。随语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刑事实践中所称的流动人口,是以各省份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为基础,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定义的。指离开其常住户口地流动到其他地区暂停的人员,是与常住人口相对立的概念。人口流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因生活需要外出务工、务农、经商的,有因公出差、治病疗养的,也有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的。本文所讨论的重点是外出务农、务工人员。

  由流动人口的概念可以简单的推导出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即现居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中国公民所实施的犯罪。这部分主体有其特殊之处,相对于常住人口,他们通常在经济上处于劣势,心态上相对复杂,容易犯罪。因此,地流动人口的犯罪进行一些分析,在客观认识的基础上有效控制其犯罪率。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1、以团伙作案为主。

  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他们往往带有浓厚的地域性和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特征。在犯罪活动中,他们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地缘、亲缘纽带,拉帮结伙地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如盗窃团伙、涉黑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黄贩黄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这些团伙进行犯罪时的纠合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以原籍同乡为主,其次是与其他的同为外来流动人员纠集进行共同犯罪,以3-5人纠合在一起作案最为明显。特别是盗窃、抢劫和抢夺等几种主要犯罪类型更是如此。因为违法犯罪分子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可以互相壮胆,同时在合伙作案过程中相互分工合作,往往更容易成功。特别是在对被害人实施犯罪时可以形成一种相对强势,导致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2、以财产、暴力犯罪为主。

  流动人口犯罪各类以抢夺、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 为主,在暴力犯罪中,又以抢劫、寻衅滋事、强奸、卖淫、贩毒等恶性刑事案件故意犯罪居多。流动人口少有智能性犯罪,犯罪对象一般也不确定。

  3、犯罪活动具有流窜性

  流窜性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流动人员居住地不定,犯罪后容易流窜、转移赃物异地销赃,所以他们有的身系数罪,脱逃在外,负罪累累;有的刑满释放,痛恨社会,变本加厉报复社会;有的以犯罪为职业,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流动作案的人员,警方破案投入人力物力大,收效甚微,破案难度大。

  4、犯罪成员低龄化发展

  流动人口本身以青年人居多,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未成年人,有的甚至是失学、失管的未成年人。公安部门的调查表明,流动在大中城市的外来青少年人口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已有相当数量,除了随其在该市打工的成年亲友流入外,有些是因厌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而被迫滞留的。这些人不可能具有合法的打工资格,所得的劳动报酬很低。这些受教育程度极其有限而涉世不深的外地少年,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常常成为犯罪分子的教唆对象。

  三、流动人口犯罪原因

  1、经济差距大。“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的特殊历史阶段,这一情况决定了我国当前农村与城市之间,大城市与小城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所以流动人口中几乎全部是那些由于经济压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农民。这样的经济差距直接成为流动人口心理变化的外在物质基础。

  2、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断被侵犯。当前,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事件频繁地发生,一些个体、民营和外资企业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有的为谋求私利以各种理由单方面变更或停止执行劳动合同,有的故意克扣、拖欠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有的不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严重地损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有的甚至强迫外来民工超时限、超强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导致的恶果是引起劳资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且作案人的报复性倾向十分明显,有的既要通过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以此来发泄心中的愤恨,达到报复的目的。

  3、心理失衡。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群体犯罪率同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体制引起的“心理失衡”。流动人口在经济上处于劣势,以“淘金”为目的来到城市,希望有一个理想的社会地位。但是期望与成就之间的距离造成他们心理上的落差,环境的变迁又使得他们失去心理上的依托。付出与收获的不对等,城市“经济接纳”与“社会拒人”的双重态度使他们对社会产生不满的情绪。而贴上流动人口标签又加剧了他们自暴自弃的心理状态。作为流动人口主要群体的外出务工人员,与低学历、低素质、卖苦力等词语紧密关联。于是在暂停地受挫后,他们很可能去扮演犯罪者的角色。

  4、社会控制能力弱化。流动人口是一个特殊的人口群体,流动性强,有的居无定所。他们一方面脱离了农村社区的约束,打破了以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格局,淡化了人际之间的了解和制约,难以从源头上掌握他们的去向。另一方面,他们又难以融入城市,几乎不存在对城市社区的认同感和责任心。由于隔断了一定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和友群关系等能够起到有效地克制犯罪功能的社会群体关系,也因之失去了一道遏制犯罪的有效屏障。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当前市场体制下已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特别是对外来务工人口群体更为突出。

  四、流动人口犯罪预防对策

  (1)要想有效遏制流动人口犯罪,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是关键。1.对外来人口开展法制宣传,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2.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针对农村流动人口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成人高校、夜校等培训方式来提高流动人口的知识水平。3.提高流动人口的技术素质,可以通过两种方式,①原籍政府组织进行技术培训,使外出务工人员学会一二门实用技术,为他们走向社会提供平台;②通过民工就业的企业或地方政府组织培训。不断加强劳动技能,创造条件增加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收入,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使其成为劳动技能高、竞争力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将社会对他们的外部要求内化为自律意识,从主观上消除或减少犯罪意图的产生。

  (2)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消除流动人口的受歧视心理。流动人员远离家乡、远离亲人,从事的又是脏活、重活、累活,打工过程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定的外部环境,使流动人口更易遭受到不法侵害,也极易成为侵害主体。因此,输送地和打工地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真正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实施两头管理的办法,特别是打工地政府在依法从严管理流动人口的同时,要强调服务和保护意识,使流动人口切身感受到第二故乡的温暖。1.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招工,延长工时,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等情况予以从严查处。2.打工地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采取开办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允许外来人员子女在本地学校就学等措施来帮助解决外来民工子女就学困难,保障他们享受教育的权利,取消赞助费等增加民工负担的费用。3.打工地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流动人口救助基金,以救助那些因工或意外情况而丧失劳动能力、陷入绝境的民工渡过难关。

  (3)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加大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管理登记工作,完善外来人口的管理。建立外来人员管理机构,被告网络化管理。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由各派出所负责本辖区的出租房屋和暂停人口的核实、管理。加大对旧货市场、废旧回收行业的监管,摧毁销赃渠道。只有摧毁销赃渠道,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犯罪分子实施财产型犯罪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