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但是毒品犯罪还是在加速增长,且迅速蔓延。本文将以我院受理审查的案件为例,分析毒品犯罪案件的新特点。2009年—2013年10月份,我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嫌毒品犯罪案件48件92人,审查起诉44件71人,其中无业人员31人、农民52人,毒品犯罪正在以较快的趋势向乡镇和农村蔓延。我院经调查分析发现当前毒品犯罪呈现以下4个特点,需引起重视。
一、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1、犯罪主体由以往的“先富群体”向农民、无业人员等低收入群体蔓延。从我院2009年以来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农民、无业人员是毒品犯罪案件的最主要的犯罪主体,在92名犯罪嫌疑人中有农民、无业人员达83人,占90.2%;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的有78人,这中间还不乏文盲和小学文化的低学历人员。由此可见农民无业以及低学历等在经济上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已经成为毒品犯罪的绝对多数主体。如我院审查的陈科伟容留他人吸毒案,陈科伟生活在武义县一个很偏僻的农村,家里条件不好,小学毕业后一直无业,期间结识了不良朋友染上毒瘾,于是在2012年开始骗父亲要跟朋友做生意,家里人给他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十万元钱给其做生意,结果他拿了钱就买毒品、住宾馆与女友一起吸食毒品。今年2月份案发后,家里人才知道他所谓的做生意就是吸毒,但是10万元钱已经被他挥霍一空。
2、犯罪地点正由以往的中心城区向城乡接合部延伸。由于城乡接合部地理位置相对偏远,警力部署相对薄弱,外来人口多、流动性大,易于隐藏等“优点”成为了犯罪分子的理想的毒品交易场所。2009年以来受理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有21件61人,其中交易地点发生在桐琴、泉溪等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的有10件,占47.6%,且这些犯罪嫌疑人选择在其租住的农村的出租屋、乡村麻将馆等比较隐蔽的地方交易;如果是首次交易则会选择在村口公路边、加油站等比较容易找到的地方交易。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有22件26人,其中在城乡接合部等偏僻乡村租住的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毒的有5件,占22.7%。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多,危害更大。如我院审查的潘声品案,被告人潘声品在武义县泉溪镇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先后10余次将贩卖给7个不同的吸毒人员,并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出租屋内吸毒。
3、女性毒品犯罪由以往的依附男性作案发展为独立作案,依附性减弱且数量有所增加。我院2009年以来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女性嫌疑人有20人,其中女性嫌疑人独立作案的在2012年以前只有2起,充当从犯的有13起;而今年以来女性嫌疑人独立作案的有4起,充当从犯的才1起。由此不难看出,毒品犯罪中女性犯罪逐步上升,并且由以前的依附男性作案发展为独立作案,在团伙共同犯罪中也不再一味的充当从犯的地位。与此同时,女性毒品犯罪嫌疑人年龄持续递减,年轻化趋势明显。2012年以前女性毒品犯罪嫌疑人年龄最小的为20岁,平均年龄为32.5岁;而2013年该类犯罪女性年龄最小的为15岁,平均年龄为28岁。由此看出,嫌疑人年轻化,且青少年涉毒犯罪多发。如我院审查起诉的季某案,季某年仅15岁,其从“阿力”处以800元一只的价格购得冰毒三只(1.5克)后以900元一只的价格卖予李某,从中获利。
4、涉毒人员打破以往人与人面对面交货的方式,以人货分离的“挖地雷”方式进行交易。如2012年3月我院受理的朱某等5人一案,朱某事先与上线电话联系好并将钱打入对应的银行账号后,上线将毒品放在沪昆高速浙赣收费站附近的灯座下或者放在沪昆高速鹰潭西出口附近“613”牌下,朱某再自行驾车取货,彼此并不照面。这样毒品交易的上下线之间不见面,为警方一网打尽犯罪嫌疑人制造障碍。
二、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
一是侦查人员取证类型单一,证据印证意识不强。毒品犯罪侦查模式主要是“由人到案”,侦查人员取证时往往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加上毒品犯罪的交易方式隐蔽多样,取证难度较大,导致毒品犯罪案件定罪证据常限于言词证据以及毒品物证本身,缺乏其他相关证据加以印证。
二是侦查人员取证程序及证据形式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第一,扣押物品清单记载不规范,一般清单直接记载为“海洛因”、“冰毒”等物,但实际上,对现场查获毒品进行扣押时并没有对扣押物进行鉴定,所以直接对毒品类型进行记载明显有失客观准确。另外,对扣押物品的特征,如气味、性状、包装材料、颜色等未进行详细描述。第二,称重笔录不规范。毒品数量是对毒品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重要依据,它不仅是区分某些毒品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还决定着法定刑的档次。一般查获的毒品都是有相应的包装的,所以在称重时,应区分记载毒品的毛重和净重,同时应准确记载称重的时间和地点及见证人情况,并要求嫌疑人签字画押。
三是毒品犯罪嫌疑人年轻化,且往往受过刑事、行政处分,反侦察能力强,增加了侦查人员的取证难度。加之毒品犯罪有兜底条款(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定程度也降低了侦查人员的取证积极性。
(二)抓捕时机不易把握
毒品犯罪嫌疑人之间多为单线联系,警惕性高,且常使用化名,手机使用黑卡进行联系,毒品交易迅速快捷,为抓捕造成很大困难。在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侦查人员得到的线索后,立即行动,在犯罪嫌疑人尚未交易时便实施抓捕,惊动了其他嫌疑人,无法抓捕到上下线,此时被抓捕的嫌疑人往往仅承认持毒吸毒,否认贩毒。虽有贩卖的线索,但苦于无证据支持,只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时由于持有毒品数量达不到够罪标准,最终做不捕处理,严重影响了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遏制当前毒品案件多发的建议
毒品犯罪与吸毒现象是一种多原因、多危害的社会“综合症”。因此,毒品犯罪防治是一项系统、庞大的工程,需要立法、司法、各级政府各部门乃至国际社会等多方面的相互合作。
一是依法严惩涉毒犯罪分子,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威慑。严格按照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的规定,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毒品犯罪中的累犯、再犯、涉毒数量较大、贩毒制毒的首要分子、向未成年人等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坚决遏止毒品的泛滥;对于那些涉毒初犯、偶犯、青未成年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均依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予以从轻处罚。
二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涉毒高危人群的管理和帮教。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应加强涉毒案件被告人及家属的回访和帮教,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加快推进对吸毒人员帮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会化工作,将禁毒工作真正落实到街道、社区和其他单位部门,形成全员禁毒的合力。
三是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其一,以大众传媒为依托,通过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活动,使广大民众进一步认清毒品的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其二,增强市民辨别是非、抵御毒品的能力,果敢为公安机关提供涉毒犯罪破案线索。其三,要建立和完善对吸毒人群的帮戒挽救机制。应尽快劝其进行戒毒治疗,以便使其尽快脱毒、康复,回归社会。
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对涉毒娱乐场所进行清查。娱乐场所作为毒品犯罪的高发地点,一旦发现存在涉毒现象,应无条件地取缔关闭,从而迫使经营业主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加强监督,守法经营,严格将毒品拒之门外。
五是拓宽就业途径,引领健康的社会风尚。禁毒应与脱贫相结合,政府等职能部门应当想方设法扩大就业途径,减少失业率,努力减少亚文化产生的机会和场所,从源头上铲除滋生毒品犯罪的“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