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聚焦
全站搜索:

以案示警 | 民营企业内部贪腐案例(一)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25日   浏览次数:

前言:

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以企业员工职务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企业内部贪腐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困扰民营企业主和企业人员,影响民企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鉴于此,武义县检察院梳理分析了近年发生的民企内部贪腐案件,从中选取典型案件进行发布,以案示警,助力民营企业内部治理。

 

一、王某甲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业务接单员职务之便,在向公司客户下单、催款的过程中,对客户谎称已经帮其垫付货款,要求客户将货款支付到王某某指定的个人账户,成功截留50余万元货款用于日常个人生活开支。

2016年4月11日,王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官点评:

本案中的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为中小型民营企业,主要是靠经营者自己来实现企业管理,缺乏健全的管理机制,这也正是导致本案事发的主要原因。该公司是一家门业公司,以销售门业为主,即使在货物及交易金额如此大、持续时间如此长的情况下,公司仍未发现仓库货物发出后未收到实际货款,而是被接单员王某某中途截留。这其中就缺少在仓库、财务、接单之间的监督管理机制,正是因为三者没有相互衔接使得王某某利用其中监管漏洞长时间侵吞货款却未被发现。

本案具有典型性,许多中小型民营企业均存在管理问题。在民营企业自我完善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遵循“六保”“六稳”工作方针和要求,通过办案促进企业内部治理,以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再添一道司法保护屏障。

 

二、王某乙挪用资金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至9月17日期间,王某某利用其作为武义县某工业区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员的职务便利,要求公司客户将货款打入其个人账户,并截留176028元货款用于偿还个人赌博所欠债务。

2016年9月29日,王某某家属将151000元货款退还给该工贸有限公司。后王某某被武义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检察官点评:

该公司虽然有出台销售员不得经手货款的规定,但未严格执行以及向客户及时告知,遂酿成苦果。该案系销售人员仍在公司上班,故追回钱款易,但若人员无法寻找,公司面对作为善意方的客户只能自担损失。其实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存在其滋生土壤,作为企业一方,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方能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



三、赵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赵某某担任武义县某电器有限公司采购部驾驶员兼现金采购。该公司的正常采购流程为:先提前预支部分采购金给采购员,确定采购项目后再通知采购员进行采购;采购员购买产品后,持收款收据去采购部经理处签字,然后采购员将产品拿到仓库入库,入库单由仓库主管签字;再由采购员持签过字的收款收据和入库单到单位负责人处签字确认,签字后采购员就凭收款收据和入库单找财务报销。

2017年6月份,赵某某通过淘宝购买了一个仿刻公章及空白收款收据,其自己在收款收据上填写虚假的物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加盖假公章,模仿公司采购部经理和仓库主管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利用该虚假的采购单据到公司财务处报销,从而侵吞公司采购款。从2017年6月开始至2018年8月案发,赵某某共侵占该电器公司采购款65681.5元。

2018年9月11日,赵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退赔被害公司人民币65681.5元。

检察官点评:

本案中的武义某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非常典型的小型民营企业,公司由企业主自行管理。表面上看,该公司的报销制度似乎已比较完备,采购员报销单据需要经过采购部经理、仓库主管、企业主个人、财务处四道审核,但是却依旧让赵某某长时间、多笔次侵占公款,根本原因还是制度上出现了问题:财务处仅负责对单据进行形式审查,采购单据实质上的最终审核由企业主负责;事前向采购员预支现金,报销时无法核对采购员的现金支出情况;财务账册未及时进行审计,致使违规操作长期存在。

在本案中,赵某某侵占的款项看似不多,但对于绝大部分小型民营企业来说利润本就不高,若不注意防范企业内部的“蛀虫”则更加难以为继。案发前,赵某某已将侵占的公司款项全部挥霍一空,企业难以挽回全部的经济损失。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扎好企业内部的篱笆,才能尽量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真正维护好企业自身的利益。

 

四、毛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毛某某系浙江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某一房地产项目销售经理,金某某是购买该房产项目的客户。2016年9月,金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认购书,支付了10万元定金,预定了一套总价为560万元的幢房。后金某某到公司,提出原销售人员之前未告知房屋产权只有40年的事实,其以为是70年产权期限,要求退房或者重新商定房价。

毛某某作为销售经理负责接待,并告知金某某将向上级反映。后毛某某主动联系金某某,称重新申报下来的房价大概是480万元,但是需要提前支付部分房款,并称公司为了避税,要求金某某将160万元房款打入其私人银行账户,金某某表示同意,但要求毛某某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委托书和收据。毛某某遂私刻了公司印章,在收到金某某160万元之后,将盖有其私刻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收据交给了金某某。毛某某将该款用于出借他人、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等 。

2017年6月,金某某到该公司,称其已支付170万元购房款,要求办理后续手续。该公司经财务核对告知公司未收到上述款项,双方发生争议。为此,金某某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归还购房款170万元,该公司拒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1月8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对毛某某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检察官点评:

毛某某作为房地产销售经理,利用工作的便利,伪造印章,骗取购房客户的购房款。本应在购房过程中给客户提供便利,而毛某某却利用客户的信任,骗取了客户的购房款。这一行为不仅给客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房地产销售行业的形象,还使得毛某某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

本案之所以发生,除了毛某某自身原因之外,企业管理不严、监督不力也是一大因素。毛某某作为前科人员能够担任销售岗位人员,说明企业招录时缺乏审查。同时,企业还存在对客户的提醒不到位、财物交付流程和相应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漏洞”使得毛某某有机可趁。企业一方应当吸取教训,加强人员招录审查和员工法治教育,完善涉财物环节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堵住内部贪腐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