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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 | 民营企业内部贪腐案例(二)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29日   浏览次数:

    一、叶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叶某某在其担任武义县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内勤期间,利用其管理接单、货物收款、记账,开发货单等职务便利,与王某某(原该公司业务员,作案时已离开公司单独接单)及赵某某事先共谋,采用由王某某、赵某某负责客源并将客户订单发送给叶某某,王某某接单后让公司车间生产,订单货物制作好后再由叶某某做假账伪装公司已收到相关货款并开具发货单发货的方式侵占公司应收货款,所侵占的公司应收货款则由叶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某各自平分。

经查明,叶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共同侵占该公司的应收货款355280元,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赵某某共同侵占该公司的应收货款87190元。

2019年12月9日,武义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均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官点评:

本案之所以能够发生,固然是因为本案的被告人对公司的财产起了贪念,但究其深层原因,还是源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混乱。其实从武义本地发生多个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件中不难发现,公司越小,财务管理越混乱,该类案件越容易发生。即在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公司的规章制度往往相对来说不完善,因人员紧缺也会存在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而许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往往掌控多家企业,对企业控制和监管不强,即非常容易出现公司内部人员串通利用制度漏洞侵吞公司财务的情况。

如本案中,多名人员均提及本案某工贸公司的内部管理混乱,在该情况下作为销售内勤的叶某某身兼接单、催收货款、记账(且负责保管账本以及核对收款)、安排生产以及发货的数个职能(即集接单员、会计、出纳职责于一身),同时该公司掌控人对于公司账目亦较长时间才进行核对,因此只要叶某某愿意,其便可以十分容易的伙同他人侵吞公司的财产。

同时在一般的较小的企业中,企业主往往更为关注的是公司账户上的钱款有无被挪用,对于货物的应收账款因为存在账期或先货后款的交易习惯原因便难以即时关注,而本案便是较为典型的内外人员勾结,让公司在未实际收款的情况下发货进而侵吞公司应收账款的模式。

综上,良好的公司管理以及财务制度才是杜绝公司内部侵吞钱款犯罪的根本手段,作为一个企业,在追究订单不断壮大的过程中,要注重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人员结构的健全,才能够平稳、良性发展。


二、董某某、朱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朱某某在担任浙江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某道路标段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期间,与董某某等人经过事先共谋,利用朱某某分管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通过将该标段隧道工程中产出的洞渣、碎石对外出售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董某某负责联系买家、安排运输车,分别将洞渣、碎石出售,共计收到洞渣、碎石款项共计人民币1100326.68元,其中包含运费、挖机费用等支出共计人民币293770元。

朱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违法犯罪所得21万元,后又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董某某到案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6557 元。浙江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二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2020年4月9日,董某某、朱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均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点评:

重大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基本都会产生大量的土石方。施工单位和发包人基本也都会对这些土石方的使用进行约定,或用回于工程建设,或指定某单位统一处理。但在本案中,作为项目负责人的朱某某明知土石方不得私自外运,却仍与董某某合谋出售大量土石方,对金钱的贪欲和侥幸的心理让其堕入犯罪的泥潭。

朱某某工作的浙江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二十多年的企业,但是从本案可以看出,其内部对于项目经理的制约仍不完善。从形式上看,公司内部多次召开会议强调对于土石方的管理,项目工地上有施工员对土石方进行巡视,工地上产出的也要由专门的加工厂进行处理,措施不可谓不多。然而朱某某仅利用其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通过口头上告知碎石加工厂将董某某召集的运输车辆也算作公司车辆这一种方法,就击穿了所有的防线,在半年多的时间里侵占了数十万款项。对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做好对项目直接负责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必要且及时的监督机制,才有可能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三、姚某某挪用资金罪

基本案情:

 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系门类制造加工企业,2012年6月到2014年4月期间,姚某某任公司总经理,职责包含公司全权经营管理权。在该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姚某某利用其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分多次要求客户将公司货款20余万元打入其指定的私人账户,后姚某某通过私人账户将货款取现后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6年5月26日,姚某某被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武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2016年6月13日,姚某某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官点评:

浙江是民营企业大省,且多数属于中小型民营企业,上述企业受自身规模、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家族式管理、监督缺位是普遍存在的通病,尤其是民营企业管理者本身权力集中,采购、销售、财务、人事等各项权力集于一身,对管理者的监督便无从谈起。民营企业管理者一旦出现贪腐,对民营企业的伤害往往也是难以估量的。对此民营企业家一方面要把好选人用人关,对采购、销售、财务、仓储等重点岗位人员加强培育考察;另一方面要范制度化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登记、财会稽查、定期整理对账、工资核算等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将民营企业内部贪腐行为扼杀于企业自身有效管理之中。


四、王某某、谢某某、常某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武义县某科技公司系跑步机制造企业,2015年4月至9月期间,担任公司生产线线长的王某某与担任公司仓管员的谢某某、常某某合伙,三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将公司生产制造的跑步机从公司仓库偷运出后私自出售。其中王某某、谢某某期间合伙将330余台跑步机私自偷售,两人分别非法获利10万余元,涉案价值达395000元;常某某参与偷卖其中65台跑步机,非法获利5000元,涉案价值81700元。

2016年7月4日,王某某、谢某某、常某某三人被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武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2016年9月6日,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常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检察官点评: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不仅仅只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钱款,而包括所有有价值的财物。仓库作为民营企业集中存放公司货物或其他财物的地点,仓库管理员拥有管理货物运输与保管的职务便利,对仓库管理员的选任与制度监督应予以高度重视。对此民营企业应明确岗责,确保仓库管理职能与记录核查分工,摒弃“家族式”、“粗放型”管理模式,定期对仓库货物及动向进行清点,把好仓库管理这一民营企业滋生内部贪腐的关键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