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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汇·武义篇】屡次被骗仍“不悔”,售卖假烟终获罪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5日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阿华(化名)从外地来金华多年,开了家小公司,做些上门销售酒水饮料的小生意。原本生活也是按部就班,不会和违法犯罪扯上关系。但2019年发生的一件事却改变了阿华的人生轨迹,让他逐渐陷入犯罪的泥沼之中。

2019年11月某日,阿华在外送饮料跑业务途中碰到一名也号称是“跑业务”的男子,但该男子跑的可不是什么正经的业务,而是贩卖假烟。他“大方”地给了阿华一包散烟让他“尝尝”,又不断地劝说阿华,最终阿华低价购买了4条假烟。阿华在跑业务的时候,顺便就把这4条烟给卖了出去,总共赚了80元。这一点点的蝇头小利让阿华感觉这事“有搞头”:“反正我跑业务也要到各家超市去上门推销,卖饮料的同时顺便卖点假烟不就可以更赚了?”可让阿华没想到的是,自己犯罪尚未成,却先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阿华没有假烟进货渠道,他想到可以利用搜索引擎在网上找。阿华一番搜索,选中了某个号称可以卖假烟的人,与对方取得了联系,按对方要求通过微信转账了7000元。然后,就没有然后了——阿华立即被对方拉黑了。一次不成再来一次,阿华又一番搜索选择了一人进行了联系,按照对方要求向指定卡里存了3000元。这次阿华没有立即被对方拉黑——三天后他发现对方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因为自己是想买假烟被骗,阿华也不敢报警,这1万元就白白付诸流水。

两次上当受骗,都没有阻止阿华想贩卖假烟的心。2019年12月,阿华又在网上搜到了一个号称能提供假烟的人。这次阿华选择当面交易,他终于没有再碰到骗子——购得了130多条假烟。阿华在推销酒水饮料的途中,就会顺便以“外地烟”的名义推销假烟,假烟卖完了就向上家继续进货日积月累,阿华卖了750多条假烟,获利1万元左右。但毕竟假的真不了,有消费者在抽了这些假烟之后认为有问题,就向当地烟草管理部门举报。经检验确认为假烟后,公安部门对此事立案侦查,阿华在某次上门推销假烟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归案后阿华的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民警办案,主动上交了在其归案后上家通过快递发来的假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考虑阿华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后,对阿华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1年3月11日,经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阿华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烟草制品在我国属于国家专营的特殊产品,对其贩卖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案中阿华的行为涉嫌三个罪名:

1.销售伪劣产品罪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销售者具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按照销售金额大小可判处拘役至无期徒刑不等的主刑,以及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刑。

阿华销售的假烟并非正规烟厂生产制造的卷烟,经过检验属于劣质卷烟,完全符合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定性,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假烟既然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其商标当然也是假冒的。而阿华明知这些都是假烟进行销售,其行为也属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自然也构成本罪。

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阿华卖的虽然是假烟,但是这些假烟中也都含有烟草,也属于烟草制品,仍旧属于需要取得许可的国家专营专卖的物品,而阿华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其行为同样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阿华这样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在法理上称之为“想象竞合”,只需要择一重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本案中,承办人员结合案情经过仔细研究后,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阿华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