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检察日报整版报道金华检察机关矛盾化解的故事——《浙江金华:打造矛盾化解“金字招牌”》。全文如下:
关键词
2021年以来,浙江省金华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检察长常态化下访接待群众、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入驻县级矛调中心、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等机制,妥善办理了一批“骨头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相关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暨治理重复信访现场会上作了交流。
“终于不用再东奔西跑”
兰溪市检察院
“谢谢你们为我解决了实际困难。7年了,我终于不用再东奔西跑了。”近日,在浙江省兰溪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周某紧握着金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洪彬的手说。
2004年,周某在兰溪投资了一处砂石场,后因相关政策发生变化,该处砂石场被兰溪市水务局拆除。因不服水务局拆除其机器设备的行为,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水务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要求水务局就被拆除的采砂场设备进行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兰溪市水务局拆除砂石场机器设备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因周某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等可以证明设备原值及使用年限的相关证据,且设备被拆除后又自行予以处置,导致后续鉴定无法进行,最终驳回了周某的赔偿请求。从2015年起,周某开始通过诉讼和信访维护自身权益,但这起行政争议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2021年5月,金华市检察院决定将周某信访案交由分管副检察长包案办理,由兰溪市检察院协助配合。多次实地走访核实情况后,检察机关会同兰溪市水务局、信访局、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形成联调联办合力,为周某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同时,考虑到周某家庭困难,尽管该案行政裁判并无不当,但砂石场设备被拆除,周某也确实未得到相应补偿,其实体诉求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金华、兰溪两级检察院联动,依法帮助周某申请到司法救助,传递了检察温度。
因多年诉讼和信访,周某心里积累了不少怨气。为此,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浙江绍兴周某住处,耐心开解,诚意沟通,终于在彼此间建立起信任关系,为促进行政和解奠定了基础。
今年4月,在两级检察院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周某终于放下了心结。
“孩子生活多了份保障”
武义县检察院
“看到孩子将来的生活多了一份保障,我们也放心了。”日前,司法救助对象小嘉(化名)的姑姑专门致电浙江省武义县检察院,向控申部门检察官表示感谢。
2020年7月22日凌晨,家住武义县桐琴镇某村的小嘉父亲舒某,被入室伺机盗窃的欧某割伤喉咙,数月后不治身亡。案发后,欧某拒不认罪、拒绝赔偿的态度,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双重打击。武义县检察院刑检部门办案人员得知被害人有一个年仅9岁的儿子,现由被害人年过七旬的父母抚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便将案件线索移送控申部门开展司法救助调查。
2021年6月,控申部门检察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小嘉的母亲在孩子3岁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舒某死亡后,小嘉就成了“事实孤儿”,日常生活只能依靠祖父母打零工和姑姑一家的不时接济来维持。而两位老人均已70多岁且身患疾病,根本无力承担小嘉成长所需的全部费用。武义县检察院随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同时向金华市检察院申请联动救助,为小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在一次走访中得知,小嘉的姑姑为小嘉申请低保补助遇到困难。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小嘉所在乡镇、民政部门了解情况,积极沟通协调。最终,有关部门为小嘉办理了低保补助,使其未来生活有了一定保障。
除了物质上的帮助,被害人家属也需要精神上的抚慰。针对被告人欧某一审只被判七年,被害人家属认为量刑偏轻的情况,武义县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提出抗诉。今年2月2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家属对判决表示认可。
“支持起诉帮了我们大忙”
永康市检察院
“终于拿到工资了,检察院支持起诉帮了大忙。”这个“五一”国际劳动节,田某等4名农民工终于安心了。
2015年5月,田某等人受雇于挂靠在浙江某建设公司的程某,在永康市某建设工地务工。后因工地管理不善等原因,程某累计拖欠田某等4名农民工5万余元工资。此后,经过田某等多次催讨,程某对拖欠4名农民工的工资签字确认,承诺一定会发放,但一直未能兑现。再后来,程某干脆“跑路”了。
转眼到了2021年6月,田某等人找不到程某,便向法院起诉程某和工程发包公司讨要欠薪,他们还同时向永康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永康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与田某等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办案检察官先核实了存在劳务关系及工资拖欠数额等关键证据,又联系上工地管理人员胡某提取到工地考勤表及相关笔录等证据,依法认定该案确实存在侵害田某等4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据此,永康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办案期间,永康市检察院积极与发包单位沟通交流。发包单位表示,他们已经按照约定向程某支付了工程款,但因工程后续未完工也未经验收,按照目前的程序他们向田某等人直接支付工资并无依据。检察官向发包单位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对其中利害关系进行了释法说理,发包单位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最终,检法两家协作配合,成功化解了农民工与发包单位之间的矛盾,并为发包单位提供了解决方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通过流程审批,我们会立刻还清拖欠你们的工资,请相信我们。”发包单位负责人对田某等4名农民工这样承诺。
前不久,田某等人拿到了欠薪。
“这个劝导员我想当下去”
金东区检察院
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交通路口,经常可以看到张某戴着红袖套、拿着小红旗,熟练地劝导市民文明交通。“转眼间,从事志愿服务快一年了,这个劝导员我还想继续当下去。”张某说。
2021年初的一天,张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傅村镇菜市场,途中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鉴定,张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此后,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金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张某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可以参照法律对摩托车的相关规定,而且测出的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依法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听说检察院拟对张某作不起诉处理,当地一些村民很不理解,认为检察院袒护张某。本着公开公正原则,2021年6月中旬,金东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职律师和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部分村民代表受邀列席。
“张某的醉驾行为虽然成立,但并未造成显著社会危害,我们应该坚持谦抑审慎理念,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听证会上,听证员们纷纷发表观点,最终一致认为,从法、理、情角度出发应当对张某作不起诉处理,村民代表也认可了听证员的意见。金东区检察院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按照行刑衔接办案流程,经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过这次全面深刻的法治教育,张某对自己的不安全驾驶行为非常懊悔,主动提出参与路口文明劝导社会公益服务,希望身体力行弥补自己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损害,并表示今后一定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承诺,做一个遵纪守法、有益社会的好公民。
去年6月底至今,张某只要一有空闲,就会自觉站上街头,以劝导文明交通的方式服务社会。
“我的心总算平静下来”
东阳市检察院
“我们每个月都能拿到政府给的补助,家里负担减轻了很多。我的心总算平静下来,再没什么怨气了。”近日,面对上门回访的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检察官,曾经的“老上访户”周某有感而发。
2017年5月,时年60多岁的退役军人胡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成了植物人。由于交通肇事人员是一名未成年人,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监护人仅支付了医药费7万元,就再无力赔偿了。胡某与妻子周某一直以务农为生,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家人东拼西凑到处举债,艰难筹集了40万元医疗费用,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因迟迟不能与肇事者家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周某辗转多个部门上访,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2021年7月,东阳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周某的情况,一方面积极向其释法说理并开展司法救助,同时向金华市检察院作了汇报。金华市检察院检察长钟瑞友认为,周某作为退役军人家属,在事实上得不到交通事故赔偿后,向有关单位反映诉求是可以理解的,化解矛盾的关键是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2021年9月下旬,钟瑞友来到东阳市,组织当地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镇政府等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合接访会。会上,在认真听取周某的诉求,详细询问其一家生活状况、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后,钟瑞友用通俗易懂、亲切朴实的话语和周某进行了沟通,鼓励她坚强乐观地面对生活。随后,钟瑞友同与会各部门人员现场磋商,共同商讨对该案的调解和帮扶方案。
“谢谢你们,我很满意这个结果!”经过多部门联合接访,周某心中的疙瘩彻底化开,现场签署了息访息诉承诺书,重新燃起对未来生活的信心。
就这样,东阳市检察院除了帮胡某申请到司法救助外,还促成东阳市多个部门联合给予胡某救助。从今年1月开始,相关部门每年按规定落实对胡某的生活困难补助、慰问补贴、治疗便利等帮扶措施。
“真切感受到了检察温度”
磐安县检察院
前不久,82岁的老李回到浙江省磐安县农村安心养老,让一直为他上访问题头疼的村干部们松了口气。
10年前,老李认为磐安县人社局在给他发放失地保险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申诉无果后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未被受理。2016年,他将县人社局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裁定驳回。数百页的案卷材料,记录着老李的信访申诉路,有的纸张已明显泛黄。2021年,老李向金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案分流至磐安县检察院办理。
磐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徐亮审阅该案全部材料后,决定由自己包案处理。他连续两次接访老李,多次走访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调查,深入研究政策文件,并与经手村干部谈话核实情况。对这起困扰老李多年的行政争议,徐亮认为必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诉源治理。
徐亮带领办案组积极协调当地派出所、街道,调动多部门联排、联调、联办,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手段,形成信访工作合力。
因多年诉讼和信访,租住在磐安县城的老李心怀怨气,一说起申诉的事就情绪激动。办案检察官多次上门,层层递进开展心理疏导,传递司法关怀,逐渐与老李建立起信任关系。2022年3月,该院专门召开拟不支持监督公开听证会,邀请村干部、律师、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检察官摆事实、讲法律,促使老李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老李接受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的决定,决定不再为此事上访,回老家安度晚年。
虽然该案行政裁判和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但考虑到老李家庭困难,其实体诉求也有一定合理性,在依法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同时,磐安县检察院为老李申请了司法救助。“司法救助为争议化解‘兜了底’,让我们和老李真切感受到检察办案的温度。”老李所在村村干部陈某说。
“数目不大心里就是有疙瘩”
浦江县检察院
“检察官,补偿款我收到了。不好意思啊,开春地里的活一忙,我就忘记跟你们说了,谢谢你们。”4月底的一天,听到电话那头老朱爽朗的笑声,检察官琚红英放心地挂断了电话。
琚红英和助理陆洲是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负责联系黄宅镇矛盾调处中心的检察官团队,2021年5月,他们来到黄宅镇朱宅村开展日常走访。“虽然不是大数目,但我这心里就是有疙瘩,不舒服……”田坎上,琚红英遇到正在干农活的老朱,听他一脸愁容说起一桩糟心事。
原来,2018年黄宅镇进行电网改造,新线路要经过老朱的农田,商量好的补偿方案是每根电线桩立基补偿费用300元。后来,该工程由同村村民小军承揽,双方将原来的补偿款总额协商增加至1万元。然而,直到2021年工程完工,老朱也没拿到补偿款。因为约定时只有口头协议,无法走法律程序,双方因此心有嫌隙,经常发生争吵。
检察官团队跟着老朱到地里一看,立电线杆处的土地已无种植能力,老朱确实有损失。双方住在一个村,低头不见抬头见,得想办法把这疙瘩解开,琚红英想。
“当初我是答应过老朱,而且比上面给的补偿标准还高出许多,但我这边也确实困难。工程虽然完工了,还有一部分需要修补,也没拿到全部工程款,所以就想让老朱再等等。”小军对前来了解情况的检察官解释说。
检察官团队就老朱和小军的情况向浦江县供电局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供电局相关负责人出面协调,督促小朱加快工程修补进度,并在结算工程款时提醒小军要优先支付老朱的补偿款。
据琚红英介绍,根据浦江县检察院2021年初出台的《关于组建检察官团队对接乡镇街道矛调中心的实施意见》,定期对接乡镇、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调处、受理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等工作的检察官团队一共有15组30人,各团队已开展基层法治宣传60余次,参与矛盾纠纷调处20余件次。
“我们又在一起创业了”
婺城区检察院
“今年虽然受到疫情影响,生意进展得也还顺利,最重要的是,我们兄弟几个又在一起创业了。”“五一”前夕,某电子商务公司负责人凌某接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李良才的电话,向他讲起自己和公司的近况。
2019年下半年,凌某和高中同学小潘等三人筹资150万元,注册成立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经营早餐奶等业务。就在公司经营渐入佳境的时候,身为公司总经理的凌某却利用公司财务管理漏洞,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购买价值百万的豪车及银行理财产品归个人使用。截至2020年上半年案发,凌某共挪用公司资金360余万元。凌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原本亲密无间、共同创业的4个好兄弟,因为该案反目成仇,之前生意红火的公司面临解体。
2021年初,婺城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该案当事人之间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基础,是达成刑事和解的利好因素,如果按部就班“坐堂问案”,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另一方面如果凌某不及时退赔涉案钱款,公司资金链就有断裂危险。但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对公司原有资产、资金被挪用数额、公司负债等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情况复杂。为此,李良才决定带头指导办理该案。
李良才认真听取了当事各方的需求及各自的顾虑,在释法析理的基础上,循循善诱,引导每个人打开心结,坦诚沟通。最终,经过检察官的努力,当事人达成和解。
结合审查情况,婺城区检察院认为凌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考虑到凌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于2021年8月17日对凌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此后,婺城区检察院一直持续跟进企业发展。今年初,随着凌某将资金退赔到位,涉案公司进行了重组,几个好友之间的关系也渐渐修复,又在一起创业了。
“感谢你们帮我证清白”
义乌市检察院
“检察官,我在江西的案子也改掉了,谢谢你们帮我证明清白!”近日,卜某给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言语中充满喜悦之情。
“我没有犯罪,我冤枉啊,你们一定要帮我!”2020年9月,湖南人卜某行色匆匆来到义乌市矛调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情况。他说自己之前到机场应聘货仓打包的工作,公司在做入职审查时发现他有犯罪前科,便没有录用。卜某想不通,自己老老实实打工半辈子,从来没有违法犯罪,怎么会有犯罪前科呢?他辗转多地查询后发现,“自己”于2005年、2008年分别在浙江义乌、江西南昌因盗窃罪被判刑。
就卜某反映的问题,检察官初步判断本案可能存在冒名行为,便询问卜某其身份证有无被盗情况。卜某回忆,多年前,他在家乡曾丢过身份证,当时他跟弟弟卜某某住在一起,“后来我出去打工,和他就没再联系了。”
检察官很快联系上原案办案民警,引导卜某前往公安机关完成指纹和DNA采集,并调取当时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照片让卜某确认。经比对,卜某的指纹与2005年在义乌被判刑的“卜某”指纹不一致,且经卜某辨认,照片上的犯罪嫌疑人与自己弟弟卜某某非常相像。
案件真相即将大白,新的问题又出现了:要明确真正的犯罪者是卜某某,还必须与其本人调查核实并进行指纹比对,但卜某某一直下落不明,案件陷入僵局。
检察官没有放弃,他们查询发现卜某某2015年在湖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遂前往湖南调取了卜某某的指纹信息。指纹比对确认,卜某某就是2005年被义乌市法院判刑的“卜某”,再结合人像比对相似度高达99.55%的情况,可以确定卜某某冒名卜某实施犯罪。
2021年底,经义乌市检察院建议,义乌市法院再审作出裁定,将原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被告人卜某更正为被告人卜某某。2022年3月,卜某在南昌被冒名的案件,法院也作出再审裁定。
如今,卜某已顺利找到新工作,投入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