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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故事汇·武义篇】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0日   浏览次数:

当前,某些公司专门为他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从中牟取利益。在经过审批、合法运营的情况下,这只是一种单纯的商业行为。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在牟利的同时却未尽到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则有可能涉嫌犯罪。

案例一

2017年,王某发现社会上对于动态IP的需求量很大,经过一番研究后,遂成立玉环某服务器租赁有限公司并在玉环地区搭建机房,并在QQ、淘宝等平台发布动态IP租赁信息。随着业务量不断增长,王某又在武义、嵊州、青田、温州、龙游等地扩建七处机房,办理了三百余条宽带。

王某在经营公司期间,长时间未依法依规履行认证用户身份、留存用户安全日志等网络安全义务,先后三次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但他却将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抛诸脑后,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王某随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移送至武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武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武义县法院审理后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2019年,沈某成立诸暨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武义、玉环、嵊州、龙游等八处地点搭建机房并租用大量电信宽带,为他人提供动态IP服务。

经营期间,沈某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未留存用户日志,经舟山、嵊州等多地监管部门多次责令采取整改措施而拒不改正,后被武义县公安局查获。

经武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武义县法院审理后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从事ISP业务、IDC业务、VPN业务的运营商及提供呼叫中心、信息服务业务的运营商,都应重视相关信息网络管理规定,避免触犯刑法。